<code id='D232835B35'></code><style id='D232835B35'></style>
    • <acronym id='D232835B35'></acronym>
      <center id='D232835B35'><center id='D232835B35'><tfoot id='D232835B35'></tfoot></center><abbr id='D232835B35'><dir id='D232835B35'><tfoot id='D232835B35'></tfoot><noframes id='D232835B35'>

    • <optgroup id='D232835B35'><strike id='D232835B35'><sup id='D232835B35'></sup></strike><code id='D232835B35'></code></optgroup>
        1. <b id='D232835B35'><label id='D232835B35'><select id='D232835B35'><dt id='D232835B35'><span id='D232835B35'></span></dt></select></label></b><u id='D232835B35'></u>
          <i id='D232835B35'><strike id='D232835B35'><tt id='D232835B35'><pre id='D232835B35'></pre></tt></strike></i>

          用 付费法院修享有判决却拒权绝支理店留置车辆送修

            发布时间:2025-05-14 13:05:2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车主将宝马车送修,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由于车主拒绝支付修理费用,汽车修理店只能“扣车”。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判令 。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车主将宝马车送修,车辆却在长达两年的送修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由于车主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却拒权汽车修理店只能“扣车”。绝支决修近日,付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用法院判判令车主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理店留置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车辆保管费用。

          记者了解到,送修杨女士、却拒权赵先生曾是绝支决修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付费2017年8月,用法院判该车发生故障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理店留置同年10月,车辆车辆再次发生故障并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均未果。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但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于是杨女士、赵先生便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先生称,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说明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一直在使用车辆,理应支付使用费。

          修理店辩称,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2017年10月,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拒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为此,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杨女士、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进行了查勘,根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施工单)》,车辆已完成施工单所列修理项目,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杨女士虽两次报警要求取回车辆,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先生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不足为凭,故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店留置车辆的根本原因在于杨女士、赵先生未能支付修理费,而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应当由债务人杨女士、赵先生承担。结合修理店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费用。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正确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关键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若行使留置权,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行使对象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尤其注意,如果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例如,债权人在路边发现停着一辆债务人的汽车,未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将汽车拖走,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例如,若李四曾欠修理店老板借款未还,老板因此扣留了李四的车,以迫使李四还款,就是违法侵权的行为,而并非在行使留置权。因为借款关系与基于修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官指出,留置权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运用很常见。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修理店在“扣车”维权的情况下,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50
          • Tag:

          相关文章

          • “高效办成一件事”跑出便民加速度_

            滁州网讯全媒体记者喻 松 通讯员刘飞扬)“以前听说办运输公司要跑半个月,现在一天搞定,两证能同时拿到,节省了时间,让企业能很快投入运营,太方便了!”近日,滁州经开区瑄仁货运经营
            2025-05-14
          • 牛奶中吡利霉素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一)

            1、安全要求实验操作时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提取和净化操作都应在通风橱中进行,避免溶剂气体吸人和皮肤接触;废弃的化学试剂收集到专用容器中集中处理。2、急救措施皮肤接触到有机溶剂或酸、碱溶液后用清水清
            2025-05-14
          • 迪卡侬因睡袋不合格被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近日,迪卡侬关联公司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6万余元。迪卡侬因睡袋不合格被处罚。资料图片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浙
            2025-05-14
          • 张邦辉: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

            张邦辉: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_南方+_南方plus农牧业的大变局,千帆竞渡,百舸争流。农牧业的面孔,有企业家大开大合,有小散户细水长流。已过去的日子,令人感慨。有人鲜花着锦,有人厚积薄发,有人低调待时
            2025-05-14
          • 京东开启“益企焕新季” 多款3C数码爆品钜惠来袭

            京东3C数码“益企焕新季”正式开启,京东聚焦新趋势、新产品、新服务,为企业用户带来了包括电脑、手机、外设配件、摄影摄像、影音设备等多品类的3C数码爆品。4月7日,京东3C数码“益企焕新季”正式开启。活
            2025-05-14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贾珺)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累计查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法违规行为387起,查扣违法车辆1228辆,
            2025-05-14

          最新评论